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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医疗保险的问题的说明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1-05 00:00 点击数:

关于学生医疗保险的问题的说明

一、如何办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答:每年9月学生入学后根据自己在校年限向所在学院缴纳相应保费(入学前参加过长春市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无须缴纳医保卡费),并提供自己身份证号码、班级编号、彩色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二、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需缴纳多少钱?怎么收费?

答: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954号】文件规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高校所在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相一致。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按照高校所在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补助标准执行。省属高校大学生(我校是省属重点大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各补助50%”。 2009年度大学生每学年度缴费标准为115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个人承担35元。医保卡只收成本费15元。

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都有哪些医疗保障内容?

答: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驻长高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参加长春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中的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一致,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意外伤害、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大学生日常门诊医疗,继续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四、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怎样?

答:大学生发生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应当持《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到长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住院起付标准:大学生的住院起付标准各级医疗机构均为1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大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3.住院补偿比例: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补偿70%5000元至10000元补偿75%10000元至30000元补偿 80%30000元至50000元补偿 85%

4.门诊大病的种类及补偿比例: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在省及省以上、市级和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0%55%(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5.意外伤害:大学生发生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五、当学生发生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时应当如何办理?

答:当学生发生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时,只需要持《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到长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可,超出大学生基本医疗范围外的费用需学生自行缴纳。

六、当学生发生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时,《长春市社会保障卡》还在制作中,应如何处理?

答:1.我校学生在20091015日(1015日为我校2009年度医保缴费日)之前发生疾病或者意外伤害的:

1.首先需要向长春市医保管理中心报案;

2.需要将病历首页复印件、诊断复印件、费用明细加盖医院公章,并与发票明细(原件)上交学工处学生管理科,学生管理科依据学生提供的材料出具学校证明;

3.待《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学生手中后,学生持《长春市社会保障卡》以及上述材料、证明到长春市医保管理中心(桂林路恒客隆南侧商业银行)三楼办理报销业务。

2.2009年10月15之后学生发生疾病或者意外伤害的,由学生本人或该生辅导员老师到学工处学生管理科开具参保证明,之后由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代理人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参保证明到长春市医保管理中心一楼办理《长春市社会保障临时卡》(押金30元),学生持《长春市社会保障临时卡》到长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可。

七、当学生需要向长春市医保管理中心报案时应如何报案?

答:报案有三种方式:

1.0431-85641992(人工电话);

2.9685555(根据电脑提示报案);

3.0431-85678845(传真报案)传真报案时需将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写在诊断上,然后将诊断传真至长春市医保管理中心。

八、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如何办理医保手续?

答: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学生管理科会通知长春市医保管理中心在系统里上对该名学生办理停保手续,停保后,该学生的待遇可以享受到该年度的缴费终止期。

九、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如当初入学时一次性缴费四年,如何退费?

答:按照国家试点方案,城镇居民缴费直接纳入国库专户管理,原则上不允许退费。

十、学生退学后,如发生重大疾病并在当年保期内,如何报销医药费。如在国外,是不是至少得回国内治疗,才能报销?

答:如果退学在长春市内,发生疾病可以直接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待遇,如果是在长春市外,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拨打电话进行报案,然后携带诊断病历首页复印件、发票、费用明细到医保中心三楼医药监督部进行报销(以上三样都需要加盖医院公章);如果是在国外,那至少得回国才能享受,否则无法享受待遇。

十一、学生因病休学,或在休学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是否可以回家治疗,医药费如何报销?

答:学生休学无论是否因病,只要在缴费期内,都可以享受待遇,如在长春市本地,直接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可;如果在外地,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拨打电话进行报案,然后携带诊断病历首页复印件、发票、费用明细到医保中心三楼医药监督部进行报销(以上三样都需要加盖医院公章),同时,还需携带学工处开具的证明。

十二、学生患重病想到外省其他更好的医院治疗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学生患严重疾病,重大疾病需到外省知名医院治疗的,首先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拨打电话进行报案;其次由吉林省省级以上医院开具转诊证明(证明中需说明该生所患疾病该医院无法治疗或到外省XX医院治疗效果更好),并将转诊证明传真至长春市医保管理中心;治疗完毕后携带诊断病历首页复印件、发票、费用明细到医保中心三楼医药监督部进行报销(以上三样都需要加盖医院公章),但报销比率仅为50%

十三、学生在休学期满复学后,降入下一年级学习,如何办理医保手续?

答:学生因休学导致学期延长,可以随着新生入学补缴一年的费用即可。

十四、学生寒、暑假在校外期间,发生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如何办理治疗及报销手续?

答:学生在校外期间发生疾病,如在长春市本地,直接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可;如果在外地,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拨打电话进行报案,然后携带诊断病历首页复印件、发票、费用明细到医保中心三楼医药监督部进行报销(以上三样都需要加盖医院公章),同时,还需携带学工处开具的证明。

十五、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学校安排的正常教学活动)发生意外伤害的,如何办理?

答: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时,看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如果需要住院治疗,在长春市本地,直接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可;如果在外地,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拨打电话进行报案,然后携带诊断病历首页复印件、发票、费用明细到医保中心三楼医药监督部进行报销(以上三样都需要加盖医院公章),同时,还需携带学工处开具的证明。意外伤害门诊发生的费用需要先行垫付,然后携带诊断病历首页复印件、发票、费用明细到医保中心三楼医药监督部进行报销(以上三样都需要加盖医院公章),同时,还需携带学工处开具的证明。意外伤害门诊不需要进行电话报案。

十六、学生遭他人伤害的,需要治疗的,是否办医保范围内?

答:按照国家及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杀、自残及燃放烟花鞭炮伤残等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

  附: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费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且检查、治疗费用单价在200元以上的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使用进口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其费用按国产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价格报销;没有国产价格的,按进口价格的50%报销。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以上项目个人自负比例为10%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疹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院外会诊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省物价部门规定医疗机构收费项目之外的其他医疗服务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类(项目)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治疗色素斑、黑斑、雀斑、粉刺、口吃、打鼾、唇裂、痦痣、腋臭、多毛症、对眼、斜眼、近视、弱视、眼残缺、重睑成形术、打耳眼、脱痣、激光美容平疣、除皱、美容按摩、洁齿、镶牙、牙列不整、色斑牙、黑黄牙治疗;治疗先天性斜颈、先天畸形足、平足、O型腿、X腿、多指、肢体残缺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如助长、增智、瘦弱、食疗等费用。

3、各种健康检查。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及其手术费用。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它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超计划生育费。

4、各种会议的医药费。

5、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设红十字箱药品费。

6、毒品、麻醉药品成瘾症、酗酒中毒症、戒毒、戒烟等费用。

7、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杀、自残及燃放烟花鞭炮伤残等发生的一切费用。

8、因公出差距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病住院超过规定时限未补办外诊手续的医药费、以及跨年度超过规定时限未报销的医药费、医疗保险证生效之前和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

9、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考察、进修、讲学、探亲、旅游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

11、超过规定标准的住院床位费。

12、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及未办理手续的医疗费。

13、其他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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